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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条例与物业转易
依据香港印花税条例的规定,一切与转移土地权益有关的文件都要加盖印花,因此,代表买方的律师会在物业买卖完成后安排在该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把有关文件加盖印花。倘若未能于须加盖印花的文件加盖印花,则文件的强制执行性将受影响。有关文件所须支付的印花税之数额因买价/代价而异。现时,如买卖价/代价超过港币$4,413.830.00,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最高的2.75%。
1992年,香港政府为了尝试解决住宅市场上的投机问题,修订了印花税条例;自此,每份物业买卖协议都有相应的从价性质的印花税须予支付。然而印花税条例的修订并不影响非住宅物业;因此,关系非住宅物业的交易之从价性质的印花税只须在转让契签妥后的法定限期内缴交。
土地注册条例与物业转易
土地注册条例于1844年制定,是香港现存关于物业转易的最早但仍具效力的条例。
根据上述条例的第2条之规定,所有可能影响香港的任何土地或房产的契据、转易契和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书、遗嘱及判决可于土地注册署登记。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把任何该等文件予以登记,但基于以下原因,登记亦宜进行:——
a.若任何上述文件未经登记,相对于付出有值代价的真诚买方,该文件乃无效(土地该册条例第3(2)条)
b.任何上述文件,如没有在文件的日期起的一个月内登记,相对于其后的文件,如其后文件已于其本身日期起的一个月内登记,未有登记文件则失去优先权(上述条例第5条)。
关于上述(a)及(b)段,为保障买方的权益,买方律师会把影响土地的文件於土地注册署登记。在送呈文件予土地注册署登记时,载明有关交易的一定资料并经律师核实之注册摘要亦须同时送交。
根据以上条例把契据在香港登记并不为卖方的业权提供凭证。此制度显然与英国建立的业权注册制度、澳州及众多其他普通法司法辖区所建立的单一契据制度截然不同。
评论
本编是关于香港物业转易的简介,并不拟作关于香港物业转易的详尽介绍。本人尽量以简明的手笔撰写本编,期望各读者能从中对香港的物业转易情况得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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