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定邦
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监管法规数目虽不及美国及英国之多,但根据11项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仍然肩负主要的监管责任。有些人一直以为证监会须承担(公司条例》内订明的部份责任,但我希望指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证监会虽然经常引用《公司条例》,但事实上除了负责审阅招股书外(请参阅1992年第86号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无须执行《公司条例》的任何条文。
我不想在这里长篇大论讲解这些条例,反而我觉得应该抽离“白纸黑字”的法律,花点时间研究这些法规背后的立法意图,以及它们在迎合瞬息万变的香港金融市场方面的效用。
香港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
首先,我想扼要地谈谈过去几年香港金融市场的转变。自从1987年股灾后,香港市场迅速重新纳入正轨,并且取得长足发展。时至今天,我们跻身成为世界第四大的银行中心、全球第六大的外汇交易中心及第七(或第八)大的证券市场(在亚洲其规模仅次于东京)。我们也是亚洲主要的基金管理和集资中心,而期货和衍生产品市场亦极为兴旺。
我们在过去几年取得这种骄人成就,实在有赖多项因素,而其中主要包括:香港已设立稳健和有效的监管架构,其标准和素质媲美其他主要先进市场;金融界积极进取;技术和电信网络先进;上诉体制达到国际标准,免除专制和僵化的陋习;市场开放兼且容易进入(美国政府在1994年进行的国家待遇研究所得的结论)。
在这些利好因素背后,我们更有一群专业人才(犹其是在法律和会计方面)群策群力,贡献他们在世界各地累积的宝贵经验。最重要的是,我们备有一套发展完善、清晰明确的法律架构,确保在香港营商获得足够保障。
我们的监管方向,在于监管机构必须在监管、发展与开支之间取得平衡,以及迅速迎合市场不断改变的需求。
香港的地理环境优越,是通往中国这个发展潜力优厚市场(中国有12亿人口,其中期经济增长预计可达到每年8.9%的实质增长率)的大门。由于邻近中国,我们比其他地方更了解中国市场。我们的法律、市场和技术专才,亦有助缩短我们与世界其他主要市场之间的时差。
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架构
我们的法例是建基于普通法的,而普通法其中一个特点是,由于监管基本上限制了个人自由,我们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支持我们的行动。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机制下,假如我们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范畴,我们同样须承担责任。针对我们的行为进行司法覆核,是法律保障制度中的有力武器。然而,我们认为,第一道防线应在于鼓励金融界人士参与制订和执行法规条例。因此,我们采取的方法,是在制订监管法规方面,尽量纳入业内的最佳作业标进。
因此,证券及期货法例的重点不在于制订详细的规则。与众多的美国联邦证券法例相比,我们总共只有11条条例和附属法规,相信只要用一个普通的活页夹就能装得下。当然,监管法例订明了禁制条文和惩罚措施,但重要的是,它建立了一个架构,使成文法规得以透过规范市场行为的指引或守则加以补充。这些例子包括《证监会注册人的操守准则》、《适当人选的准则》、《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公司收购及合并及购回股份守则》等。这些守则和指引是我们经过详细咨询业内人士之后制订的。因此,这些守则和指引更著重于其规劝作用和同业之间的监督压力,而不是对违反规则作出司法惩罚。
证监会的一些法定权力已下放给市场的一些自我监管组织,诸如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这些机构站在市场前线,因此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可以在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下,有效地监督市场和交易所的运作情况。其中的例子有《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香港结算所规则》及《香港期货交易所规则》等。
下一页
|